执业医师报考、注册、管理规定
为规范临床医师执业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订立此规定。
报 考 管 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对我院报名参加执业医师考试人员进行管理。
报 考 资 格。
(1) 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硕士以上学历及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后在我院临床工作一年的实习医师可直接向医务部申请报名
(2)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满五年,
(3) 方可向医务部申请报名
(4)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5)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我院工作满一年,
(6) 经科主任同
(7) 意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报考程序
(8) 医务部接到西城区卫生局本年度执业(助理)医师(临床、口腔、公卫、中医)考试报名
(9) 通知后,
(10) 统计参加考试人数上报西城区卫生局,
(11) 领取《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及《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指导手册》。
(12) 医务部通知参考人员,
(13) 准备材料(毕业证书原件复 印件、身份证原件复 印件、相片、报名 费、博士硕士须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当年毕业证明。助理医师还须提交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 印件)。
(14) 医务部向报参考人员发放表格并指 导填写本科毕业生填写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须科主任填写试用期考核情况。收齐所有材料填写报名 情况汇总表加盖院章、院长签字, 医务部将材料上报西城区卫生局医政科。等待区卫生局医政科通知领取准考证及考试证件 ,由医务部领取并发放报考人员。
(15)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实践技能考试与医学综盒笔试两个单元。参加技能考试通过者方可获取医学综合笔试资格 最终考试成绩回报人事处, 由人事处存档备 案。成绩合格者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卫生行政部门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也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1) 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2) 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3) 假报姓名 、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4) 伪造有关资料 弄虚作假
(5) 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其它事项。
凡以上为包含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依法办理。
注 册 管 理
为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与《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依法对我院医师进行管理。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注册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我院从事医疗活动,
注册条件。
(1)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
(2) 均可向医务部申请办理医师执业注册。
(3)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者 须在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机构接受3至6个月培训 经考核合格予以重新注册。
(4) 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人员在我院执业, 按照北京市卫生局京卫医字[2003]75号文件办理相关事宜。
注册程序。
(5) 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 参加规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向医务部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6) 本人填写《执业医师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 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相片、注册费等材料。
(7) 在注册申请表中院长签字并加盖院章及体检合格章 备 齐材料与人事处提供参考人员聘用证明书上由医务部交到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 等通知取回《医师注册证书》,发放到个人。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8) 医师注册后凡出现《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注销注册的情形,医务部向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
(9)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 医务部报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备 案:
1. 调离、退休、退职;
2. 被辞退、开除;
3.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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